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目前我省实施注册建造师制度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03月25日

粤建管函[2008]88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和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原有的项目经理证书到2008年2月27日停止使用。当前,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已停止执行项目经理制度,开始实施注册建造师制度,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证书以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核发等工作正在紧张进行。由于工作量大,部分人员目前尚未领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为减少注册建造师制度实施初期阶段上述情况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投标以及工程管理带来的影响,经我厅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筑业企业及时办理建造师执业注册手续,确保注册建造师制度顺利实施。

二、在注册建造师制度实施初期阶段,正在办理注册手续的项目经理,其原项目经理证书在2008年9月30日前仍予认可。

三、在我省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和小型工程管理办法未发布前,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暂限由原担任三级项目经理的人员担任。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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