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相关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0年11月10日

粤水建管〔2010〕245号

各地级以上市水务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厅直属、直管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广东省省外水利企业进粤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厅建管处反映。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保证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以及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37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前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现行招标投标管理法规规定,规范我省水利行业招标投标活动

(一)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真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通知》精神和《广东省财政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若干规定》(粤水建管〔2009〕284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要求,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二)针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对《若干规定》中的综合评估法、平均报价法等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

1. 扩宽综合评估法的适用范围。将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大型水库、大型水闸、大型泵站等除险加固工程,增加列入综合评估法的适用范围。通过综合评估,更加科学、合理地选择施工单位,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效益。

2. 改进平均报价法。进一步细化计算方法,将平均报价法中评标基准下浮率调整为在3.0%至5.0%间随机抽取下浮率确定,以利于评标操作。

(三)严格资格审查制度。

适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水利工程项目暂认定为复杂性工程,可采用资格预审制度;其余工程按一般性工程处理,采用资格后审或不进行资格审查(一般性工程和特殊性工程建设项目划分标准报省政府同意后,按公布标准执行)。

资格预审委员会的组成、专家条件和抽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评标委员会和水利工程评标专家的规定执行,招标人不得参加或派代表参加资格预审委员会。

(四)严格控制招标人参与评标活动。

招标人参加或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水利工程评标专家条件和要求,人数原则上以一人为限,且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不得接受评标报酬,评标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评标专家独立评标。

二、加强进粤省外水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招标代理企业信用信息管理

(一)省外水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招标代理企业进粤从事水利工程相关业务的,应严格按照《广东省省外水利企业进粤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登记相关信用信息内容。进粤水利企业进入我省承接水利工程项目有关业务,应遵守先完成信用管理信息录入手续,后开展水利工程业务的原则。

(二)大力推进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罚机制,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水利招投标市场,加快建立健全我省水利行业诚信和信用管理体系。

三、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严格执行《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实施办法》(试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相应资格证,有满足规定要求的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造价人员,并须在广东省水利厅建立信用档案后,方可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四、加强省财政投资水利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的统一管理

(一)省级及以上财政补助占工程核准总投资概算50%及以上,且工程概算核定建安工程费在3000万及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应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其余水利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鼓励参照执行。

(二)有省级财政投资补助的水利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投标资格预审委员会专家、评标委员会专家必须在省水利工程建设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五、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一)健全评标专家考核、评价制度,建立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进行有效记录,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择优。

(二)严格执行评标专家准入和清退制度,整合优化专家资源,不断扩大专家库的专业构成和队伍容量。

(三)消除地区和行业限制,实行统一协调管理,进一步完善省库专家外借程序。

六、推进招投标信息公开

(一)严格遵守公开透明原则。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规定,在国家和省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项目的招标核准、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等信息,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大力推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完善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严格落实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布制度,加大良好行为与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布力度。

七、加强行政监督

(一)与时俱进,因地制宜,增强操作性,针对不同类别、不同性质的招投标活动,分别制定相应的制度、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配套制度建设。

(二)依法严格监督,切实加强管理,对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发现一例、查处一例,严肃处理,并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处理结果。

(三)各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将辖区内各县(市、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信用信息和不良行为统一上报省水利厅(地级市直属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送),并予以公示。对各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并查实,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和处罚。

 

附件1:广东省省外水利企业进粤信用管理办法

附件2:关于规范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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